範文合同協議

【必備】國際貿易合同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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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隨時隨地,各種場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簽訂合同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那麼正式、規範的合同是什麼樣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國際貿易合同4篇,歡迎大家分享。

【必備】國際貿易合同4篇

國際貿易合同 篇1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法定代表人:

地買址:方:(以下簡稱乙方)法定代表人:

地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同意簽訂本合同,並就如下條款達成一致:

1.貨物:

1.1乙方同意同甲方購買,且甲方同意向乙方出售_________(以下簡稱合同貨物)用於乙方項目。將由甲方提供的合同設備的內容詳見合同附件一(附件一中在列出貨物外稱的同時也請列出分項價格)。

1.2甲方負責合同貨物的各項工作,由乙方提供必要配合。

1.3雙方同意附件中各項條款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若附件與合同正文有任何不一致,以合同正文為準。

2.價格

2.1合同貨物的價格(以下稱為:合同總價)為:_________,價格清單詳見

附件一。

2.2上述合同總價是固定的。

3.裝運

3.1裝運時間:

3.2裝運地:

3.3目的地:

3.4貨運方式:

4.付款條款

合同第2.1條確定的合同總價由乙方向甲方以如下方式支付:

4.1預付款:在本合同生效後5個工作日內,乙方支付甲方合同總價%的款項,即人民幣發票。

4.2交貨款:在合同貨物交貨後5個工作日內,乙方支付甲方合同總價%的款項,即人民幣元。甲方同時提供乙方同等金額的資金往來發票。

4.3驗收款:在合同貨物驗收後5個工作日內,乙方支付甲方合同總價%的款項,即人民幣元。甲方同時提供乙方同等金額的資金往來發票。

5.合同設備的交貨

5.1所有合同貨物應在合同正式生效後_________周內,(此周應為最晚交貨期),由甲方負責運至交貨地點。交貨地點為的導有權及風險在賣方將貨物交至承運人後轉移至買方。

5.2甲方應於交貨日14日之前,通過EMS或傳真的方式通知乙方,通知內容包括合同號、合同貨物的名稱、數量、估計總重量與總體積,以及預計交貨日期。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後,應儘快向乙方確認交貨地點與交貨日期。

6.合同貨物的檢驗

5.1合同貨物的檢驗應在貨物運至交貨地點後_________日內在進行。雙方應指派代表參加檢驗。

5.2設備開箱檢驗合格後,雙方簽署驗貨合格證書。

5.3如雙方認可的合同貨物的小缺陷,並不影響貨物性能,雙方仍然簽署驗貨合格證書,但甲方應立即採取措施修復缺陷。

5.4如果在聯合開箱檢驗中發現貨物有任何缺陷,缺陷或與合同規定不符,雙

方代表將簽署一份詳細報告,該報告將作為乙方要求甲方進行更換,修理或補充發貨的有效證據。如果確認為甲方責任,甲方應自費取得補充或替換設備。如果確認為乙方責任,甲方應在收到乙方的通知後儘快向乙方補充或替換設備。

7.不可抗力

7.1如果雙方中的任何一方因為不可抗力,如:戰爭、火災、颱風、洪水、地震或其他雙方共計為不屬於不可抗力的原因而被迫停止或推遲合同的執行,則合同執行相應延遲,延遲的時間等於不可抗力發生作用的時間。

7.2受影響的一方應將不可抗力的發生儘快通過EMS或傳真通知另一方。

7.3受影響的一方應在不可抗力終止或被排除後儘快通過EMS或傳真通知另一方,並通過航空掛號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已終結或排除。

8.保證與賠償

8.1甲方保證其向乙方提供的貨物是全新並未使用過的。

8.2甲方所提供的合同貨物的免費保修期與原廠商提供的保修相同,詳見附件。

8.3保修期內,甲方在收到乙方運於至指定地點(費用由買方負擔)的有缺陷貨物後,應儘快將更換貨物自費運至乙方。

8.4如果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第四條的要求按時交貨,乙方有權以如下方式要求甲方賠償損失:從遲交貨第三週起每週按遲交貨物總價的0.5%(百分之零點五)計,不足一週的時間計為一週。上述賠償總額不超過合同總價的5%(百分之五)。上述賠償不能解除乙方交貨的責任。賠償金的支付將被認為已足額補償甲方的全部損失(包括因遲交貨甲方可能向乙方提出的間接損失)。

8.5如果乙方未按合同第四條規定的內容按時支付合同款。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滯納金。滯納金支付方式為:從規定的付款日次日起,按應付未付合同款額以每日0.5‰(萬分之零點五)計算滯納金,滯納金總額不超過本合同總額的5%。

8.6如果由於非甲方原因造成合同執行延遲,則交貨週期相應順延。

9.仲裁條款

9.1所有與合同及合同執行有關的爭議將通過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如果不能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則將該爭議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9.2仲裁裁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向法院或其他機構申請改變仲裁裁定。

9.3仲裁費用由敗方承擔。

9.4仲裁進行過程中,雙方將繼續執行合同,但仲裁部分除外。

10.合同的生效、解除和終止

10.1本合同簽約雙方授權代表簽字、蓋條日期,即本合同的生效日期。 10.2如果發生以下情況,可以視為合同解除或終止:

(1)一方進入解體或倒閉階段;

(2)一方被判為破產或其它原因致使資不抵債;

(3)本合同已有效、全部得到履行;

(4)雙方共同同意提前解除合同;

(5)按仲裁機構的裁決,合同解除或終止。

11.其它

11.1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列出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1.2對本合同條款的任何修改、變更或增減,須經雙方授權代表簽署書面文件,成為本合同的補充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3任一方均不得向第三方公開透露合同內容,除非事先徵得對方的同意。但是,如需將合同提交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則不需對方事先同意。

11.4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決定。

12.附件

12.1附件一:合同貨物清單及價格(略)

12.2附件二:原廠商提供的主要部件保修期

甲方(賣方)(公章):_________乙方(買方)

(公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時間:年月日時間:年月日

簽訂地點:簽訂地點:

國際貿易合同 篇2

協議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_________(“製造商”)和_________(“經銷商”)雙方簽訂。

  1.指定

製造商指定經銷商作為惟一獨家經銷商在其指定範圍內再銷售、租賃、出租其產品,經銷商接受這項指定。

  2.合同期限

合同於簽約方最後簽字日期生效,有效期_________年,除非合同中另有其他時間規定提前終止。在合同到期時,如果經銷商在合同期內認真完成履行合同義務,合同雙方可協商更新或處長合同條款。

  3.合同雙方關係

雙方承認並同意經銷商是分離且獨立於製造商的。這種經銷合同不應被視為建立了某種僱用、合夥、合資、委託或其他類似的關係。無論哪一方都不對另一方負有償還債務的責任,也無權約束另方去履行任何合同。經銷商可自主僱用或聘用任何人員或獨立合同人,而製造商則無權限制僱用或解僱這些人員。經銷商有責任保證在_________國從事商業行為時遵守當地法律要求。經銷商應負責支付在_________國銷售貨物所發生的所有税費及費用。製造商不對經銷商從事再銷、租賃、出租貨物等有關經銷行為所引起的損失、索賠及其他負有賠償或保證的責任。

  4.經銷商義務

a.經銷商應在指定範圍內從製造商手中購買並銷到客户手中的產品積極促銷、出售、租賃、出租及提供售後服務。

b.經銷商應經過慎重思考使用各種不同銷售方式,包括彩目錄、郵購、電話或電子方式在指定的範圍銷售產品。

c.經銷商在其選定的地點上至少要開闢一個店用做銷售、租賃或出租製造商產品。該零售店必須在合同生效後_________天內開張,在指定地點內的其他零售店的開業則由經銷商選擇。

d.經銷商不得銷售、租賃、出租其他任何非製造商製造的產品、商品、配件等,也不得從事經營與製造商產品相同、易混淆或其他帶有欺騙性的類似功能的產品。

e.經銷商不得銷售、租賃、出租製造方產品給其他公司用於銷售、租賃、出租或從事其他類似產品的行為。

f.經銷商應負責整個商業行為的全部費用,包括税、勞工費及可能出現的罰款。

g.經銷商應負責獲取並持有為進口、運輸、倉儲及銷貨所需的各種進口許可、運輸證明、商業執照及其他類似文件。經銷商還應負責向製造商提供為將其產品運到目的地所需的進口和運輸的所有文件,如經銷商不能在製造商發貨的期限內將所需文件提交製造商,由此而引起的任何發貨方面的拖延將不被認為違約。

  5.製造商的義務

a.除非由經銷商失誤導致的拖延或因為合同中不可能提供的內容,否則製造商應在經銷商訂貨後_________天內將經銷商所訂的全部貨物送至經銷商處。

b.如果經銷商在進口方面履行其職責,製造商就應將經銷商訂購的貨物送到經銷商指定的地點。在發貨期內製造商應負責獲取各種出口所必須的許可證和檢查文件。

c.如果製造商出於某種原因中斷了產品的生產,應立即通知經銷商,然後在中斷以後的一段時間內完成更換已售出的中斷貨物所需的配件和服務。

d.製造商不得將產品售給經銷商以外的任何人或實體用以在現有範圍內銷售、再銷售、租賃、出租同一產品或與製造商產品類似的具有欺騙和混淆性的產品。

e.貨物運達後,製造商不得將其產品銷售給除經銷商以外的任何人或實體用於直接使用。

f.製造商應及時就獲得或收到有關潛在用户的各種線索、希望等類似信息通報經銷商。

g.製造商可提供給經銷商一份關於產品的零售、租賃、出租的參考價,經銷商不受此價格的約束。

h.製造商還應向經銷商及其人員提供培、技術支持及產品使用、運行、維護修理等方面的援助。

i.製造商應堅持不斷地投入廣告宣傳,以便在其本行業及公眾面前樹立良好的質量信譽和產品形象。

j.如經銷商需要,製造商應給經銷商提供銷售材料和技術指標。

  6.訂貨

雙方同意經銷商按如下條款訂購:

a.首次訂購:在合同生效後_________天內,經銷假商應向製造商訂購第一筆總金額不少於_________(幣種及金額)的貨物。製造商按合同規定送貨,經銷商支付貨款。第一筆訂購價應為_________(幣種和單價金額或標明在附在合同後的現有產品的清單上)。

b.隨後的最少訂購。為保持在特定範圍同的獨家權,經銷商在其首筆訂購後必須至少按以下頻率和金額續訂:

(1)在合同生效後的第一個_________(數字)月內,至少應有一筆或幾筆總共_________(幣種和金額)的訂貨;

(2)在合同生效後的第二個_________(數字)月內,至少應有一筆不少於總共_________(幣種和金額)的訂貨,直至合同終止。

(3)在合同生效後的第三個_________(數字)月內,至少應有一筆不少於總共_________(幣種和金額)的訂貨,直至合同終止。

(4)在

合同生效後的第四個_________(數字)月內,至少應有一筆不少於總共_________(幣種和金額)的訂貨,直至合同終止。

(5)在合同生效後的每_________(數字)月內,至少應有一筆不少於總共_________(幣種和金額)的訂貨,直至合同終止。

c.不可抗力。如指定範圍內的市場需求由於某種經銷商控制能力以外的原因下滑,以至於按合同規定的訂貨金額不再有商業上的可能性,只要情況一直持續,將不實行最少訂購的要求。

  7.價格和支付條款

製造商應按現有產品清單上的價格向經銷商收取貨款,直至製造商決定更改其中的價格。製造商保有更改任何一項價格的權利,那時製造商應負責向經銷商提供一份新價格清單,價格中不包括運輸費、保險費或進口關税,所有這些都應由經銷商承擔。製造商商應承擔出口許可費及雜費。如經銷商的訂購在製造商通知其價格變動前就已到達製造商手中,製造商應認可在價格變動生效前的原價格。送至經銷商的貨物應於_______天內以現金支付。經銷商有獲得在貨物發票日_______天之內支付而享有_______%折扣的權利。

  8.匯兑受阻時的支付方法

如合同任何一方國家嚴格控制向另一國付匯,製造商應指示經銷商暫將待付賬款存入經銷商所在國銀行以製造商名義開立的帳户上。存款銀行需由製造商指定,當經銷商向製造商出具該筆存款已辦妥的文件時,製造商應給經銷商開立收據。

  9.質量擔保

製造商給予經銷商對售出商品的質量擔保與給予其他客户的一樣。經銷商必須做到給予每一個購買者同樣的質量擔保。經銷商無權更改制造商擔保的任何條款。製造商應當及時修理、更換所有失靈的、無法操作的或有其他缺陷或擔保條款範圍內的貨物,無論該產品是由經銷商還是經銷商的客户所擁有。

  10.保障

a.經銷商應保障或使製造商免於遭受各種因經銷商從事、經營或執行合同造成的人員傷害或死亡以及財產的損失或丟失而引起的索賠和傷害。

b.製造商應保障並保證使經銷商免於任何由於貨物本身的損壞、失靈、故障導致的傷害和索賠,除非這些傷害和索賠是由經銷商本身或其他原因引起,或是歸因於經銷商的引導、運作或履行。在全部合同期間,製造商應對售給經銷商的所有產品的產品責任負責保險,在總保險額內按每次交貨數額至少承擔__________________(幣種和金額),這種保險把經銷商稱為附加保險方

  11.知識產權

a.製造商在所有產品標識、名稱、設計、專利和與產品有關的商業祕密等方面擁有有價產權(稱知識產權)。以上這些權利全部屬於製造商而非經銷商。經銷商不得宣稱其擁有製造商的知識產權,也不允許經銷商將製造商的名稱作為其自身名字的一部分。知識產權由製造商所有。

b.經銷商被授權使用製造商知識產權技術從事有關製造商產品的經銷、再銷、租賃和出租事宜。經銷商無權使用製造商技術用於其他目的。

c.所有與製造商產品有關的廣告促銷材料、報價、發票、標籤、裝積容器和其他材料均要附上一張聲明:即“與產品有關的知識產權技術由製造商所有”。同時還須註明經銷商只是該產品的經銷商。

d.經銷商禁止以任何方式更改制造商用於產品的知識產權技術。所有產品細節、色彩和設計必須嚴格按照製造商提出的要求。

e.經銷商只能出售使用製造商知識產權技術的產品,禁止經銷商將製造商知識產權技術用於任何製造商生產的半成品上。

f.經銷商不得或試圖協助他人複製製造商產品,也不得生產製造或出售任何與製造商產品混淆或具欺騙性的類似產品。

g.經銷商不得從事任何會使製造商的註冊或權利無效的行為。經銷商不得試圖改變或終止製造商知識產權的註冊,也不得協助他人從事上述活動。

h.如違反本段文字所述行為將直接導致合同的終止。而且,雙方都認可違背本段所述行為將會損害並削弱製造商在名聲、信譽、知識產權等方面的有價權利且造成嚴重損失。因難以衡量這些界限模糊的權利,所以判定損失是不切實際且不可能實現的。鑑於此,雙方同意,如果經銷商違背了上述條款所述內容,製造商有權根據每次違約情況按照標在合同附件上的價格處以_____%的損失賠償。

  12.合同轉讓

合同任何一方在沒有另一方書面認可前不可隨意轉讓合同。任何一方不可隨意撤回其做出的認可。製造商可以在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下撤回認可意見:經銷商未履行雙方認可的合同規定的責任;建議的受讓人因財務問題不能履行經銷商遺留的合同責任;受讓人拒絕執行合同規定的經銷商義務,或受讓人未能達到製造商擬定的對新經銷商的標準。

  13.獨家經銷權的終止

如經銷商不再訂購或不能支付合同規定的最小一筆訂單,如經銷商的失誤難以原諒或不能被確認是合理的,製造商惟一能做的補救就是終止經銷商在指定區域內的獨家經銷權。製造商應在真正終止經銷權之前______天內通知經銷商,要求其修正失誤,否則

將取消獨家經銷權。如經銷商在通知日期內修正失誤,將不取消獨家權。獨家權的取消不會自行生效。無論經銷商是否擁有獨家經銷權,只要經銷商沒有另外違反合同規定,合同將僅做職下修訂且繼續有效:經銷商在指定區域內沒有獨家經銷權,製造商亦無義務禁止其銷售或其指定他人銷售產品及提供給經銷商潛在的用户名單。

  14.製造商的合同終止權

製造商終止合同並不影響其採取如下的補救措施:

a.如果出現以下情況應立即通知經銷商合同終止:

(1)經銷商被判定破產;

(2)經銷商對任何金錢判決表示不服,持續_________天或更多天的不履行判決的行為;

(3)經銷商無力償還債務,或有一個被指定的接收人處理經銷商的資產;

(4)經銷商因債權人的利益而轉讓其權利或產權;

(5)經銷商對重新組織或重新安排其財務和貿易事務提出訴訟,或者別人對經銷商提出對上述事項的訴訟。

b.在收到書面通知要求補救過失的'_________天后,除了最小訂單要求,如經銷商仍不執行合同,合同終止通知將生效;而如果經銷商在通知期內補救過失,合同終止通知將不生效。

  15.經銷商的合同終止權

經銷商終止合同並不影響其採取如下補救措施:

a.如出現下列情況立即通知製造商合同終止:

(1)製造商被判定破產;

(2)製造商無力償還債務,或者有一個被指定的接收人處理製造商的資產;

(3)製造商因債權人的利益而轉讓其權利或產權;

(4)製造商對重新組織或重新安排其財務及貿易事務提出訴訟,或者別人對製造商提出對上述事項的訴訟。

b.在收到書面通知要求補救過失的_________天后,除了最小訂單要求,如製造商仍不執行合同,合同終止通知將生效;而如果製造商在通知期內補救過失,合同終止通知將不生效。

  16.合同終止時的產品回購問題

如果合同因任何原因終止,製造商可以但沒有必要回購經銷商尚未賣出的產品。如果產品牌新且可再轉賣的狀態,製造商將以經銷商購買的價格回購產品,不包括海運、空運、報關和倉儲費。如產品未被製造商回購,經銷商可自行處置。經銷商應保證產品保持不侵犯製造商知識產權或有損製造商名聲的狀態。經銷商應返還或銷燬製造商所有有關知識產權的資料。

  17.合同的補救

合同雙方期望建立一種互惠互利的關係,最終,雙方會經過友好協商努力解決一切分歧。但當雙方發生爭議而又不能協商解決時,應提交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名稱)解決。除非雙方財政部在其他地點,否則仲裁應在__________________受理。一切仲裁裁決都將是最終的、不可再上訴的、結論性的。爭議也可以提交法院通過審判解決。本條款並不限制製造商在其知識產權獨有權受侵犯時尋求任何其他可能的補救措施。

  18.合同的修改

僅憑合同雙方書面簽字認可才可對合同進行修改。

  19.通知

所有合同項下的通知必須以書面方式按合同標註的地址送交另一方。如合同一方地址有變化,必須在地址生效後_________天內通知另一方。通知送達日期以收到通知日計。

  20.放棄和拖延

任何一方都不能因為另一方放棄了合同賦予它的權利而放棄合同賦予自己的違約賠償請求權和嚴格按合同履行的要求。

  21.合同條款

合同雙方履行合同條款表明雙方願意受合同條款的約束。合同本身就是一個完整的協商結果。一旦形成合同,以前雙方所有談判、諒解、説明材料即告失效。合同雙方受合同鞭策、約束,各自有機會聽取獨立專家的建議,包括來自律師和會計師的。雙方對合同條款可做出獨立決策。如合同中某一條款未生效或失效,可對該條款進行修改並使之可行;如未做修改,則要刪除該條款,合同其他部分仍舊有效。

經銷商(蓋章):_________製造商(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

國際貿易合同 篇3

合同編號:____

(售方)為一方,與____(購方)為另一方,簽訂合同如下:

第一條 合同對象

依據____年__月__日雙方簽訂的關於合作的協議,在售方國國境車上交貨條件下售方售出,購方購入貨物。其數量、種類、價格及交貨期均按第__號附件辦理,該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合同總金額為_____

第二條 價格

本合同所售出貨物的價格以瑞士法郎計算,此項價格系賣方國國境車上交貨,包括包皮、包裝和標記費在內。

第三條 品質

按本合同所售出貨物的品質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或原蘇聯國家標準,並符合本合同附件所規定的技術條件;憑樣交貨的商品品質應符合雙方確認的樣品。

商品質量應以售方國國家商品檢驗局出具的品質證明書證明之。

第四條 供貨期

售方應在本合同附件規定的期限內發貨。在徵得購方同意的情況下,售方有權按雙方商妥的數量和金額提前交貨。

第五條 標記

每個貨箱均應用防水顏料在箱體的三面(上面,前面和左右)用英、俄兩種文字書寫以下標記:合同號,收貨人,箱號,毛重,淨重。

第六條 支付

本合同所供應的貨物之價款,由購方按照中國銀行和原蘇聯外經銀行關於邊境貿易支付協議書所規定的辦法及————年——月——日“由中國向蘇聯和由蘇聯向中國交貨的共同條件”以瑞士法郎憑下列單據向售方支付:

1.帳單4份;

2.蓋有售方國發站印章的鐵路運單副本1份;

3.明細單3份;

4.品質證明書1份。

第七條 保證和索賠

賣方在提供的商品投入使用之後——個月內保證商品質量,但是不超過供貨之日起——個月。

對貨物品質的異議應在發現缺陷後——個月內提出,如在保證期發現缺陷,提賠日期不能遲於保證期結束——天。

如商品在保證期內出現缺陷,供貨一方應排除缺陷或更換有缺陷的部分並負擔費用。

當事人一方給對方造成人身傷害或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進行賠償。

第八條 發貨通知

售方應在發貨後——天內以電傳向購方通知有關貨物自生產廠發運的情況,並註明發運日期,合同號,發動機號,件數,毛重與鐵路運單號。

第九條 仲裁

由本合同所產生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糾紛,應儘可能通過雙方談判解決。如雙方不能達成協議,可提交被告國對外貿易仲裁機關審理,中方國家對外貿易仲裁為中國對外貿易促進委員會,蘇方為原蘇聯工商會。

第十條 不可抗力條款

雙方任何一方發生不可抗力情況(如火災、自然災害、戰爭、各種軍事行動、封鎖、禁止進出口或不以雙方意志為轉移的其他情況),使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義務無法履行時,履行本合同義務的期限可相應推遲,在此期間合同義務仍然有效。

如果不可抗力情況持續——天以上,其中一方有權通知另一方免除繼續履行合同義務,此時任何一方無權向對方提出補償可能的損失。

無法履行本合同義務方應將不可抗力情況發生與結束及影響合同義務履行情況立即通知對方。

不可抗力發生和持續的時間應以售方或購方有關商會出具的證明書證明。

第十一條 其他條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均按————年——月——日“由中國向蘇聯和由蘇聯向中國交貨共同條件”辦理。

本合同一式兩份,以中、俄兩種文字書就,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條 雙方法定地址

售方名稱:_____ 購方名稱:_____

地址:_______ 地址: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 電報掛號:_____

第十三條 運輸地址

發貨人: 收貨人:

發站:______ 到站:________

簽字:_______ 購方簽字:__

國際貿易合同 篇4

自從我國改革開放,特別是20xx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來,國際貿易相關的立法及法律制度對我國對外貿易發揮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本篇論文以國際貿易合同履行中的違約為關鍵點,研究國際貿易合同履行中的違約問題及其表現形式,並深入分析針對相關違約的應對策略,從而指導我國國際貿易理論與實踐,降低國際貿易風險,推動我國國際貿易的健康發展。

在國際經濟貿易日益發展的今天,各國之間的交往異常活躍與頻繁,國際貿易合同的簽訂與履行時刻都在發生,但由於現實的種種原因,國際貿易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履約問題也時常發生。因此,對國際貿易中的違約問題及相關救濟措施非常值得我們探究。

一、合同履行中違約的類型

(一)根本性新違約與非根本性違約

所謂根本性違約,按《公約》第25條的規定為: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約定,使合同的目的完全不能實現,以致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根本性的損害,即因為一方的違約導致另一方基於合同約定的可期待利益受到了損害。但有一種例外情況,即出現不可抗力的情形時,違約方可以以此為由進行抗辯。不可抗力是指出現了不可預見、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形,在這種情形下,任何一般的自然人都無法預知該種情形的發生。因而根本違約方可以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免除責任。根據以上論述不難看出根本違約的構成要件:一是違反約定與損害的產生之間具有因果關係;二是違約使另一方當事人的合理期待利益完全喪失,即損害結果嚴重;三是不存在不可抗力情形。

(二)預期違約和實際違約

根據違約行為發生的時間,違約行為可分為預期違約和實際違約。

預期違約的案例分析

例如:1999年6月,中國A公司出售給日本B公司3000噸錳礦,合同將最遲的裝船時間約定為1999年8月26日,約定支付方式為信用證,選擇的國際貿易術語為CIF。合同成立後,A公司將3000噸錳礦運抵約定港口,等待B公司裝船,B公司也開立信用證。但是B公司因為財務狀況出現問題,兩公司決定延期裝船發貨。然後錳礦市場疲軟,價格連續大幅度下跌,B公司在這種情況下,要求降低貨物錳礦的價格。到了1999年11月,雙方的談判還在進行,此時錳礦價格已經下降了30%,乙方未對信用證交貨期做出修改。中國A公司宣告解除合同,依法要求B公司賠償損失。分析中國A公司是否主張預期違約。

運用預期違約的相關理論進行分析可知,日本A公司構成預期違約。一是乙方在向甲方要求延期裝運時表明其財務狀況發生惡化、經濟狀況不佳,表能其履約合同義務的能力發生了變化。二是由於鋼材市場價格大幅下降,乙方一再要求貨物降價才能修改信用證,表面其現在不願意按照先前合同約定的價款履行支付義務。

(三)賣方違約與買方違約

根據違約主體的不同,合同履行中違約的類型分為賣方違約和買方違約。賣方違約包括不交貨、少交貨、遲交貨及交貨造成的違約,交貨不合格造成的違約,賣方根本違約或賣方在寬限期內沒有交貨導致的違約。買方違約包括因買方不付款、延遲付款、不收貨、延遲收取貨物造成的違約,以及因買方根本違約或者買方不在寬限期內履行義務,或者聲明其將不履行導致的違約。

二、國際貿易合同履約中違約的救濟措施

(一)賣方違約,買方的救濟措施

1、要求賣方實際履行

根據《公約》第46條的規定,當賣方違約時,買方可以選擇要求賣方繼續履行合同的救濟措施,但是要求買方沒有采取阻止賣方繼續履行的救濟措施。《公約》將要求繼續履行作為違約救濟措施的首要措施,表達了保證交易穩定的立法目的。

2、要求賣方交付替代物

要求賣方交付替代物是指賣方交付了合同約定數量的貨物,但是交付的貨物內容或者質量與合同約定的不相符時,供買方選擇適用的一種救濟措施。即要求賣方交付合同約定內容相符的貨物。

3、要求賣方修理

根據《公約》第46條的規定,修理的救濟措施針對賣方交付的貨物存在瑕疵的情形,並且貨物有修理的可能性。可以要求對貨物的瑕疵部分進行修理、修補或調整,使其符合合同約定。但是請求修補的通知應當在《公約》規定的合理期限內提出。

4、要求賣方減價

根據《公約》第50條的規定,當賣方交付的貨物與合同約定不符,或者存在瑕疵,即交付的貨物的價值低於合同約定的貨物的價值時,買方可以要求賣方減價。減價的數額以交貨時交付的貨物的價值與合格貨物的差額為準。

5、給賣方一段合理的時間,讓其履行合同義務

依《公約》第49條規定,如果發生不交貨的情況,如果賣方在合理期限內沒有如約履行義務,買方即可宣告合同無效。這時再宣告合同無效,既顯得仁至義盡,又符合法律規定。

(二)買方違反合同時適用於賣方的救濟選擇

(1)要求買方履行義務;

(2)要求買方在合理期限內繼續履行合同義務;

(3)宣告合同無效。

三、結論展望

在當今經濟全球化的經濟大背景下,我國國際貿易合同違約制度的完善與發展,應當在固有法律框架下,結合我國本土經濟交易習慣及文化,借鑑地吸收國際的相關法律制度、糾紛救濟措施和機構設置,推動我國違約制度在立足本土特點的基礎上飛躍發展,進而保障我國對外貿易主體的經濟利益,促進我國在國際貿易合同違約制度方面的法治建設,鞏固我國在國際經濟領域的大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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